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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近几年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违法逼迁的行为越来越少,但由于征地拆迁工程浩大,涉及的人数又多,人民老百姓的利益又大,且面积又广,所以就现在而言,在征地拆迁中也仍然存在一些违法逼迁的行为,比如相关部门以“拆违”的形式促进拆迁等,再比如对被征收人断水、断电,甚至这两种逼迁方式同时进行等。
事实上,无论是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拆除,还是在此过程中对被征收人进行断水、断电等,很显然这些行为自然都会对被征收人造成影响,也会导致被征收人无法正常生活。那么,遇到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被断水、断电时应该要怎么办呢?
案件详情
郑先生成立了一家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为了扩大规模,他与山东省济南市某镇政府签订了租赁土地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50年,自2016年10月30日至2066年10月30日。
随后,镇政府发布48号文件,证明租赁土地属于建设用地,符合该镇整体规划,同意郑先生在此建设生产。厂房建好后,郑先生与第三人某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约定由第三人向自己经营的公司提供电力供应。
然而,就在郑先生准备大展拳脚,将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再次发展壮大之际,镇政府又向镇供电所下达64号文件,称: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的部分厂房、A厂房、B厂房属于“清河行动”违章建筑,需进行断电处理。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三天后,镇政府又向供电所下达65号文件,称: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存在未验收先投产等违法行为,请按照有关要求停止生产用电供应。十日后,第三人某供电公司对郑先生经营的公司停止了电力供应,造成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停滞,给其正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郑先生电话要求立即恢复供电,供电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
郑先生以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邮政EMS邮寄的方式,要求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被申请人的断电行为进行查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签收后,至今未对郑先生公司的查处予以答复。
为了维权,陈先生慕名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委托京云律师为代理人介入维权。京云律师在制定了维权方案后,代陈先生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原告邮寄的《违法停电查处申请》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县供电公司违法断电行为进行查处。
庭审
庭审中,被告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辩称,被告在收到原告违法停电查处申请后,依法向县供电公司相关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县供电公司的相关行为符合有关要求。据调查结果,被告依据《济南市电力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原告进行回复。综上,被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供电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以上规定,第三人在停止供电前应当事先通知原告,但其未履行该法定程序。即便有镇政府的停电通知,其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原告,故第三人对原告停止供电属程序违法,被告应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履行查处职责。综上,被告的答复虽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答复内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其对原告的停电查处申请应当重新做出处理。
最后,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一、撤销被告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原告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就涉案“违法停电查处申请”作出的答复。二、责令被告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法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