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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的购房者困局
01、购房者债权性质认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购房者债权分为两类:
消费型购房人债权: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营型购房人债权:以投资为目的购房,列为普通债权。
致命漏洞:华昊地产破产案中,管理人将部分购房者错误归类为普通债权,导致其受偿比例大幅降低。
02、房产证办理的法律障碍:
规划验收未通过:开发商擅自更改户型设计,导致实际建筑与规划图纸不符,无法通过验收。
土地抵押未解除:华昊地产将东屏湖9号所在土地抵押给某信托公司,未解除抵押前无法办理房产证。
税费未结清:破产重整前,开发商欠缴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超千万元,税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03、延期交付赔偿金的法律追讨:
违约金性质认定: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购房者有权全额追讨。
诉讼时效计算:从合同约定交房日次日起算,最长不超过3年。
破产程序中的处理:违约金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但可通过债权人会议争取优先受偿。
购房者自救法律武器库
01、债权申报黄金期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破产管理人公告,债权人需在期限内申报债权。
购房者需注意:
申报材料清单: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付款凭证
银行转账记录(需备注"购房款")
备案登记证明(如有)
特别提醒: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行使权利,逾期申报虽可补充但需承担额外费用。
02、购房债权优先级
根据最高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5条,购房者债权存在三层优先级:
第一顺位:已支付全部房款且实际占有房屋的消费者
第二顺位:支付大部分房款(通常指50%以上)的购房人
第三顺位:仅签订合同未支付大额款项的债权人
自救关键:立即收集入住通知书、物业费缴纳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占有房屋。
03、参与债权人会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购房者可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行使表决权:
核心议题:重整计划草案、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
表决规则:出席人数过半且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通过
策略建议:联合其他购房者组建债权委员会,聘请律师代理表决,防止重整计划损害购房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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