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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质量问题的程度,按照法律性质不同,可以将质量问题分为从重到轻三个程度,针对不同的程度可以适用不同的救济措施。
1.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一般不应通过验收。但现实中有主体不合格的房子验收为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情况。此时开发商不仅违反合同责任,还要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购房者如果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
3.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但是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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