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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但安置补偿迟迟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数日后,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这种情况在征地拆迁工作是十分普遍的,老百姓不要认为只要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自己的房子就不会被拆,征收方为了摆脱责任,认识会将拆除房屋的权利下放到下级单位,或者雇佣拆迁公司实施拆除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到底是哪一方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将通过胜诉案例为您具体讲解。
为推进新城市建设,市政府计划开展实施河道城区段治理项目,牛先生家的宅基地被列入了拆迁范围内。牛先生知道家里要拆迁,一点都不高兴。在他的认知里,人最终都是要落叶归根的,自己还想着等退休了就回老家来,跟老伴儿两个人在村子里,搞个小菜园,种点绿色蔬菜,就这样过完后半辈子。
因此,牛先生十分在意这个项目的进展,在各处搜集相关信息。项目一步步推进,牛先生不想老宅被拆,就一直没有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居委会在没有相关的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对牛先生家的老宅实施了强拆。
牛先生去找市政府理论,却被告知房子是拆迁公司拆的,拆迁公司也不是市政府找的,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要找就去找拆迁公司。牛先生真实体会到了什么叫“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不知该怎么办的牛先生,找到了京云拆迁律师,经过京云拆迁律师的分析解惑,牛先生意识到最终责任方就是市政府,最终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将市政府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市政府实施拆房行为违法。
庭审中,市政府辩称,其实施的行政征收补偿用地手续以及征收程序合法,征地公告是在接到省政府对相关用地的批复后才发布的。并且,为做好被征收范围内群众的安置工作,在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村民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公布了案涉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相关下级单位安排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张贴宣传。案涉房屋明显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工作也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除此之外,市政府并未对牛先生家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经调查核实,为确保项目工作顺利进行,居委会与拆迁公司、搬家公司签订合同,对限期仍未搬迁的牛先生等9户居民家实施了拆除行为。牛先生称是市政府实施了拆除行为明显不符合事实,因此,市政府不存在强制征收行为。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牛先生提供的《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明确了市政府为征收主体,其相关下级单位分别为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市政府是本案涉及土地征收的征收主体,牛先生的宅基地及地面附着物的征收行为系市政府的行为,其负有对征收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落实的职责。因此,市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拒不归还土地且不自行拆除地上物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居委会并无对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拆除的权力。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主导着征收工作,其下级单位均无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故征收环节和征收实施环节的责任承担者应归于市政府。因此,居委会拆除房屋行为应视为拆迁方的委托,因而属于市政府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市政府在土地征收中对牛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讼费50元由拆迁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