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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还妄想二审翻盘?嚣张强拆终被判决确认违法 !
更新时间:2024-08-19

律师,我被告了!收到上诉状的刘女士惊慌的找到了北京京云拆迁律师说到自开始维权以来,历经多次对簿公堂刘女士终于收到了胜诉的判决,但还没来得及开心,就紧接着收到了对方上诉的消息,这让心中的石头再次悬了起来。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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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花费了自己的积蓄,在陕西省某某镇购买了一处院落,一家人就此安家落户。十三年后的7月31日,市政府作出《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王女士的房屋正好在征收范围内。本来房屋被征收,只要补偿到位了,刘女士没有意见,但是原本期待的高额补偿没等来,反而自己的房屋化为一片废墟。

 

原来,征收决定发布两年后,4月2日凌晨,大批不明身份的人员直接闯入刘女士家中,将其房屋强行拆除。面对大半夜的强拆,惊恐之下的刘女士丈夫立马报了警,请求公安机关出警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当地派出所接到110报警台指令后,立即出动警力4人,警车1辆,于凌晨1时50分及时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出警民警当即口头告知刘女士及家人该房屋被拆毁行为,属于市XX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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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不理解,就算是市级项目,也不能强拆吧,民警也不能以这样的借口,就敷衍了事。于是,以该分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2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后,2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了诉,维持原判。

 

虽然28号判决以败诉告终,但依据该生效判决,也确定了拆除刘女士房屋的行为是市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随后,刘女士将市政府诉至法庭,法院审理后,作出268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市政府拆迁行为违法。谁知,刚拿到手的判决书还没捂热乎,市政府却再次提起了上诉。惴惴不安的刘女士找到京云律师代理应诉。



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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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上诉认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原审判决认定刘女士所诉称的房屋拆除行为,系市政府所为,其依据28号行政判决书。可事发当日,出警民警到现场后,未作调查了解、未收集证据,仅凭个人主观认识和推断,就表态称市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该说法不具有客观性,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2、刘女士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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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市政府的上诉意见,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结合上诉人市政府的上诉事由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市政府是否实施了拆除行为,该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关于上诉人市政府是否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的问题。在拆除之前未和上诉人市政府达成协议。上诉人市政府为了工程进度,对刘女士的房屋进行拆除,市政府也是受益者。刘女士提供的证据三、出警警官的录音及报警告知书,也可以证明是政府行为。在刘女士诉公安局一案中,查明拆除行为是政府行为。可以认定刘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主体是市政府,原审法院推定市政府对刘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关于刘女士房屋被拆除是否合法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刘女士的房屋位于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征地范围内,市政府在与刘女士协商未达成房屋补偿协议,在没有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将刘女士的房屋予以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述规定。

 

综上,上诉人市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市政府的上诉。一案多审之路终于取得了完美的结果,刘女士心里悬着的石头也终于可以放下。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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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9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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