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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违法,一审败诉,京云律师助力二审改判胜诉
更新时间:2024-05-17

  【案情简介】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但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问题,居民个人与房屋征收单位就房屋征收往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最近,浙江的周先生就遇到了房屋征收问题,并经历了一审败诉。事情是这样的:2020年周先生的房屋所在的地块被区政府征收,周先生所有的小新弄1号 4幢 207 室被认定1996年10月自行改变房屋用途。案涉地块除周先生外,其余被征收人已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周先生因认为其所有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过低未能与征收部门签约。因对征收补偿不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征收决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案涉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建成于上世纪 80 年代,基础设施较落后,符合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项目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第九条“四规划一计划”的要求。对原告以被告未提交符合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认为该项目不符合规划的意见不予采纳。案涉征收范围的确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扩大征收范围违法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告认为被告征求意见期限不足30日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原告认为被告在风险评估报告作出的当日即作出征收决定违法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本次征收地块已签约的 80 余户均选择了货币补偿的方式,被告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原告认为被告准备60套现房不足以对80余户被征收人进行安置的主张不予采信。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原告周先生的诉讼请求。经历了一审败诉的周先生十分苦恼,一时不知该如何处理才好。

  朋友建议周先生找个专门处理拆迁的资深律师,经过多番打听,周先生来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热情接待了周先生,在听取了周先生的案情,了解到周先生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后,京云律师告诉周先生,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周先生应当在上诉期内立即着手提起上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听了京云律师的分析后,周先生将二审上诉案件委托给了京云律师处理。

  【办案过程】

  京云律师积极主张,帮助当事人二审改判胜诉

  接案之后,京云律师立即组成专案律师团队负责周先生的案件,经过专案律师团队研讨案件,研究一审案件具体情况后,确定了基本的诉讼方案和诉讼策略。在庭中,京云律师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1.被上诉人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要求。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关于案涉征收项目符合专项规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四规划一计划”文件本身。

  2.案涉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一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供了一份资信证明用以证明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但该资信证明没有写明征收项目名称,也没有针对案涉征收项目专户存储,不能作为该征收项目资金已经足额到位的证据。该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征收决定是否合法,不能用目前的征收现状来倒推和证明前置的征收程序是合法的。

  3.超出审批的征收范围。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 2020 年度嘉兴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购)追加项目计划的通知,其附件中显示:小新弄17号地块征收范围为小新弄的房子,征收面积为3272 平方米,征收户数为 48 户。同时,被上诉人还在一审中提供了改建意愿征询公告、征询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征询共涉及拟被征收人 84 户;小新弄17 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中征收范围显示涉及拟征收住宅房屋约 4160 平方米,即不论是被征收户数还是被征收面积,实际征收的范围都超过了审批范围。

  4.未履行公告、通知等法定程序。本案中,对于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布表等公告,上诉人并未见过,被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规定张贴和公告,不利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判决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南湖区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

  经过京云律师积极主张,最终法院认定:被诉征收决定确定的部分征收范围未纳入当地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存在超范围征收的情形,且补偿款没有专户存储。鉴于被诉征收决定已基本实施完毕,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确认违法,仍保留其效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X行初X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南政发

  [2020]X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被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 50 元,由被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负担。

  【京云律师评析】

  房屋征收违法,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过低怎么办?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却惨遭败诉,还有继续二审的必要么?京云律师提醒大家:被拆迁人遇到房屋拆迁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利益的。一审败诉后,是否继续二审,可以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由律师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处理,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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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7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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