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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成强拆的目的,以拆危房促拆迁,严重损害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最近,江苏无锡的高先生就遇到了街道办以拆危房促拆迁的事情。事情是这样的:高先生是江苏省无锡市花巷10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20年7月20日,街道办向某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撤组)被征收户发出《告住户书》、《某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撤组)房屋征次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包括花巷102号。2021年3月23日,街道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向花巷102号作出告知书,通知你户于三日内向相关的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或采取解危措施,逾期街道将委托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你处房屋进行鉴定。江苏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街道办委托,对花巷102号房屋进行安全监测,于2021年4月9日作出《检测报告》,鉴定结论为花巷102号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为C级,即部分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2021年5月21日,街道办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危险房屋拆除通和书》,载明鉴于高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的签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或采取任何解危措施,街道办委托江苏建协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位于花巷102号房屋为C级房屋,请您户立即停止使用,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迁出该房屋,逾期不搬离将采取危房应急处置措施。2021年5月28日,街道办组织拆除了高先生名下的花巷102号房屋。高先生认为街道办在拆迁方与高先生商谈安置补偿的时候以所谓的拆危房促拆迁,有滥用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在帮助拆迁人进行拆迁活动。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朋友的介绍下,高先生来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热情接待了高先生,在了解到高先生的房屋强拆情况后,京云律师告诉高新生,街道办的行为超越职权,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在听取了京云律师的分析后,高先生将案件委托给了京云律师处理。
【办案过程】
京云律师积极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维权
接案之后,京云律师立即组成专案律师团队负责高先生的案件,经过专案律师团队研讨,确定了基本的诉讼方案和诉讼策略,并确定由专案律师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京云律师调查取证,我方向法院提供了户口簿、《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关于调整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成员的通知》、房屋强拆照片、房屋所有权证、征收补偿方案等。前期调查取证工作为后期案件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京云律师积极主张,帮助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开庭审理了高先生的案件,在庭审中,被告街道办事处答辩称,高先生房屋因系C级危房而实施房屋内人员和财物紧急撤离的解危措施后拆除,非违法行为。街道办于2021年3月21日向花巷102号发出告知书,告知限期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街道办于2021年3月30日委托江苏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安全鉴定。2021年4月9日,江苏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C级危房。2021年5月21日,街道办安委会同花巷102号发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告知其停止使用、限期搬离,在花巷102号住户未予理会的情况下,街道为组织实施房屋内人员和财物紧急撤离的解危措施后拆除上述危房。街道办的解危措施目的正当、程序合法,请求驳回高先生的诉讼请求。京云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的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指定的当事人。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根据上述规定,街道办并不是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没有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和对危险房屋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定职权,故京云律师认为街道办对花巷102号房屋作出解危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街道办的行为应确认为违法。最终,在京云律师的积极主张下,法院最终认定街道办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京云律师评析】
行政机关可以以房屋为危房为由强拆房屋么?房屋以各种理由被强拆怎么办?京云律师提醒大家:房屋拆迁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面对非法强拆,当事人要及时报警,督促警察对非法强拆进行立案调查,还要及时拍照录像,固定现场证据,必要时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