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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很容易受到侵犯,因为对自身权益的不了解,我们往往容易轻信拆迁方的花言巧语,今天带您一文读懂被拆迁人有哪些合法权益:
1、预征知情权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收者。《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民小组范围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且公告至少三十日,而且该土地征收预公告中还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事项,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2、调查结果确认权
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收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申请预征听证权
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如果多数被征地农民认为该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征地农民有权对该方案提出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此时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参与报批权
具体的征收过程,一般先有具体实施的下级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在完成基本的调查工作后将被征土地的相关材料、征地方案等以书面方式组卷报征地批准机关,这个过程称为“报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后,明确要求要将拟征地情况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调查情况要经过被征地农民确认,而且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因此,被征地农民有权直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身份参与报批程序,使得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听证权等具体权利得到了落实。
5、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6、恢复耕种权
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7、违法举报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
8、享受社保权
征收农民土地的应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