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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嘉兴市吴先生撤销违法征收决定二审胜诉案
更新时间:2025-01-20

基本案情:2020年8月,嘉兴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吴先生家的房屋紧挨着征收范围区域。因吴先生家的房屋建设于上世纪80年代,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当地政府决定对吴先生家房屋实施征收。由于征收补偿过低,且当地政府之前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未将吴先生家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所以吴先生一直没有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之后征收方欲强制征收吴先生家的房屋,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要求撤销该决定,并认定其违法。然而,一审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诉讼请求,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吴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进行二审。

一审法院认为,区人民政府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案涉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建成于上世纪80年代,基础设施较落后。因此,该项目属于《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项目,符合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请求,且该项目符合并已纳入嘉兴市2020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机会,符合《嘉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详细规划。

二审法庭上,京云律师将原审法院判决不当之处一一指出:

1、被上诉人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要求。

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关于案涉征收项目符合专项规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四规划一计划”文件本身。

2、案涉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

一审中,被上诉人仅提供了一份资信证明用以证明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但该资信证明没有写明征收项目名称,也没有针对案涉征收项目专户存储,不能作为该征收项目资金已经足额到位的证据。

该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征收决定是否合法,不能用目前的征收现状来倒推和证明前置的征收程序是合法的。

3、超出审批的征收范围。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了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0年度嘉兴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收购)追加项目计划的通知,其附件中显示:大新弄 17号地块征收范围为大新弄17号两幢房子,征收面积为3272 平方米,征收户数为 48 户。

同时,被上诉人还在一审中提供了改建意愿征询公告、征询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征询共涉及拟被征收人 84 户;大新弄 17 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中征收范围显示涉及拟征收住宅房屋约4160平方米,即不论是被征收户数还是被征收面积,实际征收的范围都超过了审批范围。

4、未履行公告、通知等法定程序。

本案中,对于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布表等公告,上诉人并未见过,被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规定张贴和公告,不利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宙判决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南湖区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一、撤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二、确认被上诉人嘉兴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南政发《嘉兴市某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责令被上诉人嘉兴市某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上诉人嘉兴市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判决书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嘉兴市吴先生撤销违法征收决定二审胜诉案


  2025-01-20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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