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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赵先生当年积极响应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来到温州市开工厂,如今遇到征收,区执法局却以其早在1994年就建好的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向赵先生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为了避免多年心血被强拆,赵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将区执法局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区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庭审中,区执法局辩称,本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证据确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不采纳你的陈述和申辩。根据《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温委办发[2011]89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违法建筑属不可改正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限期十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①已拆除,除外)。
京云拆迁律师针对被告的理论,以专业理论和实战经验,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反驳。
1、区执法局以拆违促拆迁,执法目的不当;
2、区执法局不具备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的主体资格,应以市局名义作出;
3、区执法局对涉案部位建筑的年限认定错误;
4、原告房屋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区执法局适用城乡规划法的第四十条,属适用法律错误;
5、区执法局未给予原告听证权利,且区执法局未对原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处理,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区执法局超越职权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且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限拆决定。
结果:法院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撤销被告温州市区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本案受理费50元,由温州市区行政执法局负担。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