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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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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胜诉案例集锦节选,涉及闵行区、松江区、嘉定区等地!
更新时间:2024-09-04

近期,京云律所征拆领域胜案上海市捷报频传,有确认强拆违法、责令相关部门旅行证书补偿职责等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为闵行区、松江区、嘉定区等地区委托人成功维权。以下为部分胜案节选,正在遇到征收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上海闵行区某镇政府强拆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张先生为上海某村村民,入赘到刘女士家。婚后于岳父宅基地建房居住,未变更确权,仍记刘父名下。2017年村落拆迁,张家本喜迎征收,不料2018年8月6日房被镇府强拆,未签协议且无通知。镇府称已与刘父签补偿协议,支付161万及安置房,合规先补后拆。张先生委托京云律师所维权,提行政诉讼,诉镇府强拆违法。


庭审中,镇政府答辩道:(一)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没有违背“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二)即便被诉拆除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那么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原告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无权享有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2、原告虽是刘父的女婿,但并未登记在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中,不属于该户成员。综上,被诉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镇政府对原告的涉案房屋在未经履行合法拆除的相关职责的情况下,实施了拆除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镇政府辩称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原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采信。鉴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确认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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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上海某公司诉镇政府强拆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上海作为国际经济中心,吸引众多投资者。钱先生二十年前在此投资建厂,购得101号地块使用权至2049年。后部分厂房出租,直至遇到征收,A村委会欲回购并强令搬离,钱先生未理。因厂房扩建未获规划许可,A村委会凭第三方委托书强拆部分厂房,钱先生报警并寻求法律帮助。最终,钱先生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向法院起诉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已非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是第三人,第三人在自拆困难的情况下,委托自己帮忙拆除。

第三人塑料制品公司述称:第三人对情况不清楚,原告已将厂房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委托A村委会实施拆除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及《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下简称《拆违规定》)的相关规定,镇政府依法具有对本行政辖区的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职权。本案中,虽然镇政府否认对101号的部分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但镇政府出具给公安部门的《情况说明》中,已确认该强拆行为是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的,镇政府现主张其当天是配合A村委会实施强拆,对此应不予采信。


其次,原告主张镇政府是强拆的实施主体可以成立。虽然原告厂区内的新建房屋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但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未按照《拆违规定》相关规定制作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也未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应确认为违法。


再次,镇政府认为,强拆是受房屋所有权人即第三人的委托实施,虽然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协议书》,但双方对于协议书第一页的真实性、协议效力等存有争议,第三人认为系争厂房归其所有,可通过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其他途径解决。现鉴于第三人和原告均确认系争厂房由双方共同使用,镇政府的强拆行为与原告存有利害关系,原告要求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结果:法院接受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镇政府对原告建筑节能工程公司建筑面积5,365平方米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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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上海某公司诉某区政府旅行征收补偿职责再审胜诉案


基本案情:A公司与上海市某村委会、B公司签订《房地产权转让合同》,由A公司有偿取得上海市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等所有权。之后,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该地上房屋等建筑物被非法征收、拆除,且A公司至今未得到相应合理补偿。

A公司向区政府书面申请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区政府不予答复。于是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区政府依法履行案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采取补救措施,对涉案建设用地上,由A公司经合同转让并独资建造的房屋、水泥场地等,依法给予征收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曾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尚无生效裁判和证据可以证明区政府征收、拆除了本案所涉的房屋等建筑物,因此,A公司申请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对A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京云拆迁律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进行反驳: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


虽然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后,应当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无法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时,另行以自己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前述法律规范规定的不明确,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不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


虽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甚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参与征收与补偿的协商、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不能认为此类主体因此即成为了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主体,也不能认为其实际取得了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更不能认为市、县人民政府即因此免除了法定的补偿安置义务。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形式虽然多样,参与主体虽然多元,但如果补偿安置问题无法通过协商或签订协议方式解决,且无法定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又无生效裁判对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过裁判,则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


结果:最高法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提审期间终止原裁定的执行。


  2024-09-04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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