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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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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吉林、辽宁东北三省胜诉案例集锦节选,涉及哈尔滨、四平、本溪、锦州等地!
更新时间:2024-07-31

近期,京云律所征拆领域胜案东北三省捷报频传,有确认强拆违法、申请信息公开未果责令相关部门履职等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为哈尔滨、四平、本溪、锦州等地区委托人成功维权。以下为部分胜案节选,正在遇到征收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案例一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申请信息公开胜诉案



基本案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裴先生遇到了拆迁纠纷,当地政府在实施新农村建设,裴先生的房屋和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但是,裴先生并没有见到相关的拆迁材料,因此他怀疑政府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裴先生向该县政府发出了查处申请,但是政府收到查处申请后并没有答复。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的职责,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县政府辩称,其接到原告反映问题的材料后,依据相关规已经告知原告处理结果。被告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举报人”,根据这一规定,被告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调查结果告知原告。因原告预留电话未明确标明系外地手机号码及联系人姓名,被告以此理由说明无法将调查结果向原告反馈。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的方式有多种,被告在未穷尽送达的方式后,仅以拨打手机未能与其取得联系,调查结果无法向原告告知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属于被告未将调查结果告知原告。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被告县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对原告信息公开的申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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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不履行法定职责胜诉案


基本案情:黑龙江哈尔滨市的裴先生由于发现本地征收项目没有合法手续,包括征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方案及征求意见的材料等等。担心被纳入拆迁范围的自家房屋可能被违法强拆,便向当地国土资源厅发出查处申请,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裴先生。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未做出任何答复,京云拆迁律师为裴先生代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查处职责,并书面告知原告查处结果;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接到原告反映问题的材料后,依据相关规定于已通过12336违法线索受理中心,将此件转办至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调查处理,由被告土地执法监察处督办。后案涉县国土资源局向被告递交了《关于xx县xx乡xx村农民裴xx反映非法征地拆迁情况的调查报告》。综上,被告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根据这一规定,被告具有对实施征地拆迁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

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举报人”,根据这一规定,被告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调查结果告知原告。因原告预留电话未明确标明系外地手机号码及联系人姓名,被告以此理由说明无法将调查结果向原告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的方式有多种,被告在未穷尽送达的方式后,仅以拨打手机未能与其取得联系,调查结果无法向原告告知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属于被告未将调查结果告知原告。

结果: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将调查结果告知原告的法定职责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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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四平孙先生信息公开胜诉案

基本案情:吉林省四平市的孙先生在自家土地上经营着一处修配厂房,该处房屋与另一地块为统一整体规划地块,但是征收方擅自更改规划方案,使其房屋永久丧失改造机会。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改造项目的信息,但一直未收到回复。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将县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县政府为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进行答复。


庭审中,县政府辩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只有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才能救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予以申请信息公开。孙先生的房屋未被征收,也未对其房屋进行改变损害,为什么不征收起诉人房屋对相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能合理说明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进行反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作出答复,应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结果:法院判决;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针对原告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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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二审胜诉案


基本案情:魏先生在辽宁省本溪市某县经营耐火材料公司,初建时获省环保厅同意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但县政府等未依法审批其环评申请,公司遂运营。后环保厅要求停止保护区内违法活动,县环保局多次检查,要求提供环保手续、停产、搬迁并重新报批。因违法《水污染防治法》,公司被责令改正。县政府隐瞒公司在一级水源地事实,以在二级水源地为由拒补偿,关闭公司。魏先生上诉法院要求确认县政府违法并补偿,但法院以未取得环评手续为由不予支持。魏先生求助京云律师,律师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判,重审或改判。


庭审中,县政府答辩称,其二审答辩意见同一审答辩理由一致。补充答辩意见为,耐火材料公司主张水源保护区划定的依据是2020年自行测定的,其不同意。耐火材料公司依据的是辽宁省政府37号文件,该文件具有拐点坐标。县政府是下的关闭决定,依据是167号文件,认定耐火材料公司属于污染企业,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规定没有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京云拆迁律师针对被告的理论,以专业理论和实战经验,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反驳。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补偿诉讼在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据此本案一审应重点审查县政府是否具有履行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耐火材料公司是否向县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县政府是否收到补偿申请以及是否作出相应处理等事实。一审法院对上述基本事实均未作审查和认定,属事实不清。

其次,在本案中双方事人对县政府作出关闭决定时耐火材料公司是否位于水库一级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事实存在争议,此节事实亦为本案件应予审查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对该节事实未作必要审查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结果:法院判决:一、撤销3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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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确认强拆违法胜诉案


 基本案情:陈女士为辽宁锦州市村民,拥有600平米四间住宅。区管委会决定征收其房屋,但补偿标准无法满足其原生活水平。协商无果后,陈女士收到不满的补偿决定,遂起诉至锦州市中院。法院以评估违法为由撤销补偿决定。管委会为加速进度,强行拆除陈女士房屋。陈女士求助于北京京云律所,律师协助整理证据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管委会拆除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区管理委员会辩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本案原告主张的权益是否是合法权益还没有定论,还需要在另一刑事案件中,予以认定,所以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如果认定原告的权益是非法权益,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程序与方式,行政机关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未获补偿情况下拆除房屋,违反此原则,且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被告在三年内未认定原告房屋为违法建筑,也未告知原告陈述和申辩权利,拆除行为违反条例规定。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房屋为违法建筑,且其请求中止审理的理由不影响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因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应确认其违法性。


结果:确认被告区管理委员会拆除原告陈女士600平方米建筑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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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31    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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