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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京云律所征拆领域胜案山东省捷报频传,有确认强拆违法、撤销政府作出的答复书、申请信息公开未果责令相关部门履职等案件,京云拆迁律师为济南、东营、菏泽、聊城等地区委托人成功维权。以下为部分胜案节选,正在遇到征收拆迁的人可以进行参考借鉴。
基本案情:侯先生在济南经营石材加工厂,遭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他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如遇征收,工厂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他,土地补偿款归第三人。然而,征收方在未通知、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强拆工厂,造成重大损失。侯先生选择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代理,将将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县政府称高速项目征收主体是石材加工厂非侯先生。侯先生虽有《转让合同》,但未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无原告资格。街道办事处则称不是拆迁或征收主体,未参与拆迁,侯先生将其列为被告无依据。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关于侯先生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侯先生作为被征收石材厂的实际经营者,其与涉案征收拆迁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其次,《行政强制法》中规定,征收方可以强拆,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流程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根据侯先生提供的证据显示,街道办事处主任等工作人员在现场,结合其他证人的证言,可以认定街道办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加之街道办事处并没有组织实施强拆行为的法定职权,其强拆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应确认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专业意见,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拆除涉案石材加工厂的行为违法,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书
基本案情:侯先生在济南经营石材加工厂,遭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他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如遇征收,工厂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他,土地补偿款归第三人。然而,征收方在未通知、未签协议的情况下强拆工厂,造成重大损失。侯先生选择京云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代理,将将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县政府称高速项目征收主体是石材加工厂非侯先生。侯先生虽有《转让合同》,但未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无原告资格。街道办事处则称不是拆迁或征收主体,未参与拆迁,侯先生将其列为被告无依据。
基本案情:赵先生在山东东营市经营公司,是当地纳税大户。因该地块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需要,公司要面临拆迁。为调查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赵先生向区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区政府公开“涉及原告承包地所在地的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征地批复及征地公告”。然而区政府在被签收后,至今未予以任何形式的答复。
赵先生认为此举违法,遂委托北京京云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区政府对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对原告的涉及“原告所在地的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征地批复及征地公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辩称,根据赵先生公司提供的EMS单号,邮件于1月15日寄出,17日由田某签收。但区政府无名为“田某”的员工,对快递签收情况和邮件内容均不知情,未收到赵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赵公司的诉求无依据,应驳回。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被告区政府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具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原告赵先生邮寄申请公开其公司所在地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征地批复及公告,邮件明确注明收件人和申请事项,经EMS确认投递并签收,应认定被告已收到申请。被告区政府应履行答复职责,不应以代收人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为由拒绝答复。
结果: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赵先生经营的公司提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赵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判决书
基本案情:郑先生成立的化纤制品公司租用了山东省济南市某镇的土地,准备进行生产建设。镇政府发布文件确认土地为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并同意建设。郑先生与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电合同。然而,镇政府后来发布文件称部分厂房为违章建筑,需断电处理,并指责公司违反环保法规,要求停止生产用电。供电公司随后停止供电,导致生产停滞。郑先生通过EMS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投诉断电行为,但未得到答复。为维权,郑先生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原告邮寄的《违法停电查处申请》未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县供电公司违法断电行为进行查处。
庭审中,被告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辩称,被告在收到原告违法停电查处申请后,依法向县供电公司相关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县供电公司的相关行为符合有关要求。据调查结果,被告已对原告进行回复。
京云拆迁律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进行反驳:
根据《供电监管办法》和《电力法》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在中断供电前必须按国家规定通知用户。第三人未通知原告而停电,属程序违法。被告的答复虽及时,但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并重新处理原告的停电查处申请。
结果:法院判决;判决:一、撤销被告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原告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就涉案“违法停电查处申请”作出的答复。二、责令被告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依法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判决书
基本案情:邓先生是山东济宁村民,世代居住。夫妇俩利用优越住宅注册窗帘店,生意兴隆。然而,因高铁项目,政府需征占其宅基地及房屋。邓先生对27万余元的补偿款不满,且未见过相关征收文件,拒绝签订协议。两年后,政府通知邓先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邓先生未同意。8月5日,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导致邓先生无家可归。邓先生寻求京云律师事务所帮助,要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在法庭上,镇政府坚称所实施的拆迁是棚户区改造,非高铁站项目,因此不适用相关手续,原告起诉事实有误。他们认为公民应为国家重点项目承担义务,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利益。然而,原告因保护个人权益,拒不签订拆迁协议并故意拖延,导致高铁项目受限,镇政府不得不强制拆迁。其强制拆迁的原因是由原告造成,其结果应由其个人承担。
京云拆迁律师针对被告的理论,以专业理论和实战经验,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反驳。
首先,确认被告镇政府是涉案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且原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
其次,被告在诉讼中未提交征收土地的公告和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违反了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同时,被告未能提供实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依据。
综上,被告的行为超越职权、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由于被诉行为不可撤销,法院应支持原告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结果: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于8月5日强制拆除原告邓先生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书
基本案情:于先生在山东菏泽承包土地建养鸡场为生。养鸡场规模初成时,镇政府未经合法手续和补偿,强行拆除,致其经济损失。于先生遂委托京云拆迁律师起诉镇政府,要求其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由镇政府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镇政府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规定,主张其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的执法权属于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故被答辩人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工作人员与其协商拆除养殖场后,养殖场被拆除,被告对此认可。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初步证实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应推定被告组织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
其次,被告主张拆除行为由村委会实施,但未提供充分证据。结合公安局接处警单,应认定被告主体适格且未履行法定程序,行为违法。
结果: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强行拆除原告养鸡场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书
基本案情:山东省济南市某村村民韩先生,在村里有吃粮地,地种的好好的却突遭变故。某日,A街道办有关领导组织大量人员,动用挖掘机、推土机等大量工程机械设备将他土地上的树木,庄稼推倒,将他的吃粮地铲平,造成了巨大损失。好端端的土地为啥被铲平,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因有关部门实施某工程,将韩先生的吃粮地列为了征地范围。第三人B村委会在韩先生土地地上物被清除前进行了公示,且收到了涉案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物补偿。随后,在没有和韩先生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A街道办组织人员,将他所耕种土地上的地上农作物强制清除。
韩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维权,随后,京云拆迁律师以A街道办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A街道办对韩先生承包村土地上的农作物及果树强制清理违法。
庭审中,被告A街道办辩称:原告主张被告强制清理其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及果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涉案土地已被合法征收,村委会收到足额补偿后交付建设单位,是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故原告的主张无依据。
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A街道办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清除了原告的地上物,证据显示其为了工程按时施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第三人B村委会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清理涉案地上物并移交土地。如前所述,且从本案事实来看,第三人并未完成清理地上物的要求。被告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协助完成了清除,但未遵循正当程序,因此其行为应确认为违法。
结果:法院判决:确认被告A街道办强制清理原告韩先生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基本案情:赵女士是山东济宁某村村民,有宅基地和房屋。某天收到区综合执法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称其房屋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属违法建筑,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赵女士认为此举侵害其权益,遂与北京京云律所联系。律所制定维权方案后,代表赵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通知书。
被告区综合执法局在法庭上辩称,原告所诉的建筑物未获建设规划审批,违反法律规定,属违法建设。被告已依法发出改正通知,原告要求撤销此行为缺乏依据,其诉求应被驳回。
京云律师提出,
根据原告提交1991年12月24日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记载,土地使用者是原告其父,被告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综合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的主体对象为原告,明显错误。故,被告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综合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明显不当,应予撤销。被告区综合执法局应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通知书,并责令被告区综合执法局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书
基本案情:赵先生在山东聊城有600平房屋,用于居住和鸡苗孵化。7月,市政府将此地纳入征收范围,但次年2月2日夜,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拆除。赵先生报警后得知是刘某及其单位建设公司所为。赵先生认为此举违反法律,侵犯其权益,遂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维权。京云律所组建团队,收集证据后,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区政府2月2日夜间对原告赵先生600平方米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回应原告称:原告所述无据,被告未强拆或委托他人拆原告房屋。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建于承包土地上。承包地因棚改需征收,已依法补偿。原告未对征地提出异议。因此,拆违与被告无关,原告诉求无理,应驳回。
京云律师表示:
1. 被告区政府是征收主体。赵先生的房屋在区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内,2月2日被强制拆除。区政府虽未直接承认,但证据证明是其他相关部门所为,故推定区政府为拆除机关。
2. 区政府称赵先生房屋为违法建筑,但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违法也需经认定并按法定程序拆除。区政府未提供已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据,因此其行为违法。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判决区政府强制拆除赵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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