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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违法建设必须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发布时间:2021-03-23 阅读: 京云律师事务所
我们都知道,经常会发生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况,行政机关三两句话就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在未经过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就把房屋强制拆除了,这种行为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行政机关经常以涉案房屋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其实,行政机关认定违法建设的时候需要考量的因素绝不仅仅只有是否取得规划许可那么简单,在没有考量是否属于法律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并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迳行强制拆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一规定设定了违法建设认定和查处直至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其中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必须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必须要等到当事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才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为什么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必须向被拆迁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呢?考虑到违法建设往往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因此需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保障,如果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和诉讼,则行政机关应当在该违法建设认定被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之后才能启动强制执行,这既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救济权利,也可以及时对行政机关的限期拆除决定启动合法性审查,以免强制执行错误造成被动和赔偿法律风险。这里的限期拆除决定,不仅是查处违法建设的必经程序,更是实施强制执行的必不可缺的事实基础。
 
行政机关未对涉案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即未对涉案房屋违建性质予以合法程序认定并赋予当事人及时救济的机会,直接拆除涉案房屋的,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还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救济的权利,而且也导致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缺乏法定的事实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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