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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福建福州撤销拆除通知书胜诉案
更新时间:2025-05-07

王女士为福建福州村民,因镇政府称她家为违建并限期拆除而困惑。她表示,房屋是合法继承的,原为旧仓库,母亲购于村委会,并持有土地证。她不解为何仅凭航拍图就被判定为违建。为此,她委托律师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拆除通知。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第一,据调查显示,王女士房屋并未通过任何审批手续,亦没有在建设后进行任何物权登记,故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王女士对该处违法建筑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第二,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镇政府有权对辖区内的乡村违法建设做出处置,镇政府有权决定限期拆除,程序合法。

京云律师指出:首先,根据王女士提供的《协议书》、收款收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是通过合法继承手续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王女士与案涉房屋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其系本案适格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其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镇政府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对案涉房屋之建设是否经过土地、建设部门审批进行了调查,亦无法证明限期拆除公告的作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故限期拆除公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结果:法院接受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镇政府负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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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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