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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拆迁律师代理阜阳王女士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胜诉案
更新时间:2025-04-24

基本案情:

王女士位于安徽阜阳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需征收,但补偿不足,未签协议。2019年6月11日,县城管局因房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三日内自拆,否则强拆。王女士为维护权益,委托北京京云律所代理。京云律师调查后认为通知书违法,遂将县城管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通知书。

庭审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庭辩称,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被告依法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请法院依法裁判。

京云律师表示:

首先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7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合法。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被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诉争通知书的认定事实、处理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的依据,应视为没有证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7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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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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