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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董先生1995年在大理有偿获宅基地,2011年因家庭需要再获一宅并建房。后因棚改项目被征收,县住建局以无证为由罚款并要求拆除。董先生不服,复议后诉讼,期间住建局悄悄撤销原罚,法院也判决县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但县住建局再次处罚,向董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董先生委托律师团起诉,要求撤销新处罚决定。
在法庭上,县住建局辩称,被告依职权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其行政处罚决定。
京云拆迁律师针对被告的理论,以专业理论和实战经验,结合法律规定进行了反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及相关规定,县住建局作为县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有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循行政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本案中,县住建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事先告知程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告诉请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县住建局对董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县住建局负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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