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有身份证、常口信息、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原、被告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等;
(三)租赁房屋系合法出租的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公房租赁证等;
(四)原告按约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比方租金收条、打款记录等;
(五)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催其履行的通知函、律师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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